交通管制决定机关是哪个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交通管制决定机关
交通管制决定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二、交通管理中的交通管制适用条件:
1、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2、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
无需批准,由现场民警实行。
治安管理中的交通管制:
适用条件: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批准决定部门:县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制定的带有疏导、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质的具体规定。一般是在集会游行、大型运动会、道路桥梁建设、救灾抢险、执行重要警卫任务等情况下对交通行为实行的限制,主要是临时性的规定。实行交通管制后,市民应该遵守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常用法律法规中提到交通管制的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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