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湖南益阳一名女子由于司机开车颠簸责怪公交车司机,并拿着自己的雨伞抽打和用脚踢踹司机,导致公交车司机紧急停车,险些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后发现,该女子持有精神残疾证明。那么,影响公交车司机的正常行驶,会受到什么治安处罚呢?肇事女子是精神病人,是不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呢?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妨碍和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如果严重扰乱司机行驶,可能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该女子由于路上颠簸而无法容忍,将错怪罪于司机,并踢踹、殴打驾驶中的司机,使整辆公交车的乘客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不仅违反了治安处罚法,还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该女子持有精神残疾证明,可能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一名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生理和心智都不成熟,所以有可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重要是要看其所患的精神病的类型是不是间歇性精神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那么在该女子精神正常时,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不是间歇性精神病,该女子因无意识行为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严格管理,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其法定监护人赔偿。
公交车司机也是人,在驾驶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和过错,但是也不能在公交车司机驾驶时打扰和阻碍司机的工作。另外,精神病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行为人在精神清醒时,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其无法控制自己、精神异常时,其法定监护人需要随时照看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