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更新时间:2012-12-1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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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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