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更新时间:2009-05-16 16:12:10
问题描述:
我是一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该案于2008年12月16日公诉至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已作了最后陈述,但至今(3月21日)已有95天,尚未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案件最迟一个半月内宣判,若“四类案件”经高院院长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多次请教办案人员及分管院长,答:《根据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请问:此案的审限到底是多长?法院有没有违法?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