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2-12-18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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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牵连犯的概念—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

牵连犯的概念

  —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2)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3)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铲巳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1)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立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3)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则不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使牵连犯没有统一的处罚原则;如果采取第二种态度,但难以找到合理确定牵连关系的规则,使牵连犯的成立范围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采取第三种态度,则能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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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属于牵连犯吗
冒充警察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或抢劫罪。具体来说,如果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但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那么将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冒充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那么将构成抢劫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此外,如果冒充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或治安联防队员,并且进行了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那么将分别按照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任何冒充警察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应该立即停止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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