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更新时间:2012-12-18 19: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刑事审判量刑的原则
(一)依法量刑原则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已经成为至理名言,因此,在刑事量刑既要考虑传统量刑方法的合理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情来进行量刑,但是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量,不能根据主观意志自由量刑。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日益呈现出多发性与多变性,因此,在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性,要想做到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各地以及个案的差异性,全面把握量刑的标准。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非常严峻,抢劫、盗窃等重大社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将一般惩罚与特殊预防进行结合阐述,强调以社会的规范化意识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之适应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二、目前刑事审判量刑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必然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的下降,损害了审判权威。
(二)量刑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判决结果难于预测
量刑活动完全是法官的“内心活动”,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告人以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也少了分底气。
(三)“罚不当其罪”,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
量刑偏差、量刑失衡,使得刑罚运用丧失了合法性、合理性的内涵,被告人会感到冤枉、不公平,难以认罪服判,社会公众也不认同,刑罚的惩罚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和预防功能都难以有效发挥。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参加庭审,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量刑规范化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问题往往是他们更为关心的。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归根到底都需要量刑公正来体现。
(二)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量刑规范化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一本来模糊的、神秘的法官内心活动变得明确,有效接受外界监督,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情况
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初步试点、全面试点几个阶段。早在2004年,江苏、山东、上海等地法院就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比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常见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研发出《职能数字化量刑辅助系统》,尝试电脑量刑,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2005年,最高法院成立课题组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先后数易其稿,起草了《量刑指导意见》。2008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初步试点,确定了全国4个中级法院和8个基层法院开展前期试点工作。通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2009年6月份,在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基础上,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试点,每个省在辖区范围内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展开。

五、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诚然,量刑规范化已是大势所趋,在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就当前轰轰烈烈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表示几点看法,权当引玉之砖。
(一)构建规范化量刑制度的模式
在实践中,刑事审判主要是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的,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要实现公正司法,罚当其罪,构建科学的量刑规范制度实属重中之重。
1、构建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量刑即对被告人应处刑罚的度量与计算,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的依据是宽幅度的法定刑,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即在庭审的每一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评议阶段)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相比较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彻底分离模式而言,这种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既保障了定罪与量刑活动的相对分离,也不会出现因先定罪而导致庭审期限延长、诉讼成本增高的问题。
2、构建规范化量刑制度。量刑制度应具体包括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的具体方法、以犯罪行为的类别等级与相应刑罚的幅度为核心内容的量刑标准等内容。量刑的基本原则,在刑法、刑诉法中已有相应规定,具体的量刑规范的操作性原则应该是技术性的,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量刑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抵消法、优势情节适用法、相加升格法、拔高或降低刑度法,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或竟合时,如何做到科学合理的裁量,需要做大量的数据分析,才会提出适用的方法。对于量刑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尚无明确的等级划分,刑罚种类也只有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在刑法暂不会作出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可着手对量刑幅度加以细化,特别是对于未设定上限的刑罚加以划分,例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类刑罚,在刑事审判中属于量刑失衡的“多发地带”,其后果也最为严重。量刑程序可包括量刑听证程序、量刑决定程序和量刑监督程序几个环节,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解决司法机关之间的“量刑平衡”,解决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量刑平衡”,最终达到量刑制度的规范化。 (二)提高法官的素养 [page]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量刑不是机械运动,司法活动需要高素质的法官的参与才能实现立法旨趣,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提高法官素养是解决司法中量刑失衡问题、实现法官对量刑的科学把握、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方法。法官素养不仅指专业素养,还包括道德素养。判例法国家如美国,其法官是从德高望重的律师中选拔出来,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官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确保法官在量刑规则上认识的一致性,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官腐败的可能。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我国的法官选拔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但在选拔法官时,增加对道德素质的考核,同样是加强法官对量刑规则的认同感,确保量刑均衡的重要方式。当然,在职法官的职业培训也不容忽视,以保证法官确立正确的量刑观。与此同时,要增强法官的独立意识,保持冷静的理性思考,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的影响,不被社会舆论所左右,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评判。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所谓判决的合理化说明,就是法官要为司法程序的最终论断——判决提出一个恰当的理由并给予论证。”可以考虑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载明判决理由,对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对证据的真伪、采信与否、量刑的理由做出逐一的分析,说明为什么对犯罪人判处这样的刑罚,载明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思维过程和理论依据。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改变关于判决理由的阐述如蜻蜓点水的状况,解决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暗箱操作问题,制约专断判决,保证判决结果的深思熟虑。对于因量刑不当而改判的上诉案件,更应对实际宣告刑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释明。因为上诉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下级法院具有更大的昭示功能,在量刑的统一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应淡化审理报告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裁判理由的说明和撰写,但是这些量刑理由并没有在判决书中表达出来,而是不恰当地放在了案件的审理报告中,供内部交流或领导批阅。但是量刑的对象是被告人,量刑的合理与否也需要由被告和社会公众来评价。在充分说明判决理由的情况下,判决书已经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理由等作出详细的解释,可以从判决书中提取结案报告,改变从审理报告中提取判决书的做法。
(四)发挥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作用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可以纠正可能出现的量刑错误或量刑不当。首先,在作为我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的量刑规则的出台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其正当性进行监督,对量刑标准的确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其次,检、法两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性地就量刑问题进行探讨,法院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将检察机关起诉的量刑意见作充分的考虑。再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当一起展开司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取得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在时间成熟的时候共同出台适用于全国范围的量刑规范性文件,对法院量刑和检察院量刑监督工作起到共同指导作用。
(五)加强量刑理论研究
首先,在我国亟需总结一种科学的量刑方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以应对同一案件并存若干同质或不同质的量刑情节的情况,因此,应加强理论研究,以发挥理论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对法治较发达国家的量刑经验进行总结,促进我国法院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司法经验,推动我国量刑实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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