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2-12-1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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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一般累犯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一般累犯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 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一般累犯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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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般累犯构成条件包括故意犯罪、刑度、时间限制。需前后罪均为故意,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罪执行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
处理时需综合考虑各条件,确保准确认定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具备以下条件构成一般累犯:
(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四)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的构成条件是怎么样的,法律如何规定
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 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由于过失犯罪者主观恶性远小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所希望的,因此,没有必要对过失犯罪设立累犯制度。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或者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独判处某种附加刑,均不能构成累犯。
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这里的5年期限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或假释考验期内,也不构成累犯。
如何处罚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应体现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对于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作为时间界限,认定为过失累犯,并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增加过失累犯制度及对此类犯罪处罚的灵活性,能够体现中国刑罚对再次犯罪的严惩态度与过失累犯再次挽救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