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否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更新时间:2017-03-1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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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不能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否则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该律师会被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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