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礼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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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4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庆礼,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东至县葛公镇天井村莲洲组1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4日被羁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4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庆礼,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东至县葛公镇天井村莲洲组1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霞,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庆礼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庆礼及其辩护人周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5、6月间,被告人汪庆礼伙同张旗(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三路居宣武看守所等地,以帮助“捞出”因涉嫌犯罪而被宣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汪智海为由,虚构相关事实,分数次骗取汪智海的家属黄九华等人的人民币37 000元。后被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故提请本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人汪庆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无诈骗故意,自己也被骗了。被告人汪庆礼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汪庆礼有诈骗故意。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6月间,被告人汪庆礼伙同张旗(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三路居宣武看守所等地,以帮助“捞出”因涉嫌犯罪而被宣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汪智海为由,虚构相关事实,分数次骗取汪智海的家属黄九华等人的人民币37 000元。后被抓获。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九华的陈述,主要证实:2006年5月5日下午,我老公汪志海因收购旧手机被宣武分局拘留。我为了救他出来四处找人。我叔叔黄学胜找到一名男子,说能捞出汪志海。这人说找人、托人要花钱,我们前前后后给了他37000元。我老公汪志海2006年6月23日从宣武分局释放。我认为这人骗我的钱,因为我老公从看守所出来了,这个人还向我们要钱。而且我每次给他钱,问他我老公什么时侯出来,他总是说明天,但第二天见不到我老公,他又说局长忙了,说局长已经签字了,局长回来就放。我老公都释放了,他都不知道。
2、证人汪智海的证言,主要证实:我5月份因为收赃被宣武分局拘留。6月23日取保后我回家,家里说找人了,一个姓汪的,花了37 000元。第一次收到钱姓汪的都说第二天放人,可第二天问姓汪的,他又说局长开会了,老是推拖。我说这绝对是骗子,我在看守所听说过这种事。姓汪的根本没帮上忙,我们去把钱要回来。今天晚上7点多钟,我们约姓汪的见面,当时还有个人和他一起,我对姓汪的讲我出来了,花那么多钱也没用上。姓汪的说我退你。和他一起的男的就说去拿钱。我们一直等这个男的,到11点多他也不回来,我们就报警了。我想这个男的肯定跑了。
3、证人胡兴宝的证言,主要证实:2006年5月26日,我姐夫汪志海因为收赃被宣武分局抓了。黄学胜说认识个人可以把汪志海保出来,并把汪庆礼电话告诉了我们。我给汪庆礼打电话说保汪志海出来的事。汪庆礼说百分之百能保出来。6月2号那天晚上他打电话给我说要请宣武分局的人吃饭要走了5000元。到6月5日下午汪给我们打电话说让我们拿2万元到宣武看守所门口给他,交罚款和保费放人。我和黄九华在那给了他2万元。汪庆礼拿出1万5千元左右给了和他在一起的一个自称宣武分局的人,然后说最迟明天放人。第二天我们找他,他说局长没签字。后来就一直拖着找了很多理由,还让我们再给钱。一直到6月23号汪志海出来了,我就给汪庆礼打电话问他哪天放人,他说他找的局长在南昌办案,26号才能放人。我们就怀疑了,于是去派出所报了案。后打电话约汪庆礼到西城交通队门口的小饭馆。汪和那个自称宣武分局的人一起到了,我和汪志海、黄九华也过去了。我们到了后说汪志海已经出来了,让他退钱。那个自称是宣武分局的人说去拿钱就溜了。我们就报了警。那个自称是宣武分局的人姓张。我们一共给了汪庆礼37 000元。
4、证人储应春的证言,主要证实:2006年5月28日黄九华给我打电话说汪志海被抓了。6月4号我到北京后,黄九华告诉我通过黄学胜找了一个叫汪庆礼的能把人捞出来,汪庆礼说要钱。问汪庆礼说哪天去接人,去了又接不了,说领导出差办案了,等回来再说。6月23日汪志海被放出来,胡兴保又给汪庆礼打电话,他还是拖说什么领导出差了。汪志海说这明摆是骗人。我们决定报警。我们到六里桥派出所说了情况后,民警让我们等会做笔录。我们一想汪庆礼和黄学胜关系不错,又决定先约汪庆礼谈一下,让他退钱就算了。我们在西直门附近一个餐馆见的面。汪庆礼和另一个男的来了。那男的说过几天还钱。汪志海不同意,那男的就说想想办法,打着手机出去了。我们等了好久他也没回来。后来我们就报警了。我们一共给了37 000元钱。汪志海是取保侯审出来的。
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主要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和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庆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庆礼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庆礼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与现有证据证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全部退赔,本院对被告人汪庆礼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被告人汪庆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4日起至200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 章冠雄
人民陪审员 郭洪武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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