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误诊案例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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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误诊案例赔偿由于医院的误诊,怀孕的魏女士不得不做了堕胎手术。为此,魏女士将该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2000多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医院赔偿魏女士各项损失2
医疗误诊案例赔偿
由于医院的误诊,怀孕的魏女士不得不做了堕胎手术。为此,魏女士将该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2000多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医院赔偿魏女士各项损失2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5年6月5日,怀有身孕的魏女士到被告医院检查,被告医院初步诊断为先兆流产,要求魏女士次日做B超检查。6月6日经B超检查,诊断先兆流产,魏女士得知此结果后表示放弃保胎,于是被告医院就为魏女士开具了抒罗康颗粒、产妇安颗粒、益母草冲剂、黑白热敏片等抗菌药物,并要求魏女士一周后复诊。6月13日,魏女士到被告医院复查,经B超检查结果竟为:胎囊未见明显异常。魏女士觉得自己已服用了药物,担心对胎儿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不得不决定人工流产。6月27日,该被告医院免费为魏女士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魏女士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却作出错误诊断,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并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丰台法院认为,魏女士与被告医院是医患关系,被告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由于医院的接诊医师不够慎重,让魏女士服用了抗菌及促进子宫收缩的药物,致使魏女士在得知胎囊无异常后,难以选择保留胎儿,故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魏女士因此造成的医疗费及合理的误工费损失。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给魏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适当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失,赔偿数额酌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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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误诊赔偿问题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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