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俊崇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对罪犯执行死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全力配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2008年1月25日16时许,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的无业青年陈俊崇,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街“广州裤王”服装店盗窃裤子时,被店主发现和追赶,后被巡警抓获,并被移送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审查处理。次日凌晨2时许,陈俊崇要求上厕所,负责看管的协管员韦昌发(被害人,殁年25岁)打开陈俊崇右手的手铐让陈去厕所,陈俊崇小便后回到值班室内,抓起从其收缴后放在值班室办公桌上的一把“啄木鸟”尖刀,朝韦昌发胸部等处连捅四刀后逃离现场。韦昌发被捅后不幸身亡。
2008年2月4日,陈俊崇因本案被逮捕。2008年12月16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俊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俊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俊崇因盗窃违法行为被抓获后送派出所审查处理期间,持刀将负责看守的协管员捅死后逃跑,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陈俊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