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打人,结果被“故意伤人”进了看守所
更新时间:2012-02-12 19:56:26
问题描述:
甲方:马**乙方:丁*(丙方之子)丙方:丁**(乙方父亲)12月2日上午,甲方到丙方经营的河粉店(东兴河粉店)购买河粉,付钱时乙方以甲方所给的一张面值5元的人民币太破,难以花出去为由,要求甲方换一张,甲方不同意,交涉无果后乙方决定取消买卖,将放于甲方车上的河粉取回。随后甲方恼羞成怒,用粗口辱骂乙方,乙方没有理会,转身欲回店铺。此时甲方气势汹汹冲向乙方,并用手指指着乙方进行言语挑衅,想要动粗。正在店铺里工作的丙方看到这情形,于是急忙出来劝阻,用手握住甲方小臂以防甲方伤人,同时让乙方回去店铺,支开双方。这时有好几个周围的民众前来劝解,于是甲方便骑上自己的车辆离去,临走还放下一句极具威胁的话语。乙方、丙方当时都没有太在意,觉得只是小小的口角是非,所以并没有报案。12月27日,在这次口角是非过去整整25天后,当地的和平派出所派人将乙方带去盘问后直接对其进行了拘留,并让丙方过去和甲方进行调解。而甲方坚持要求赔偿10万人民币。派出所在调解无效后直接将乙方送至韶关看守所。12月28日15时,和平派出所向丙方出具了对乙方的拘留证,理由是乙方涉嫌故意伤人。请*律师帮我看看这个案子,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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