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彬犯抢夺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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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彬,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安仁村二组。2007年1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08年8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彬,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雨山铺镇安仁村二组。2007年1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08年8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08]第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彬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新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到庭。被告人范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范彬步行至隆回湘运公司和家电城之间的叉路口,趁人不备从阮顺娥背后将其戴在双耳上的一对重6克的黄金耳环抢走。押得赃款3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2008年7月22日1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范彬在隆回县桃洪镇金茂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趁人不备从易玉云背后将其戴在双耳上的一对重5克的黄金耳环抢走。押得赃款25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3、2008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范彬在隆回县中心农贸市场的金三角宾馆附近,趁人不备从郭桂桃背后将其戴在双耳上的一对重6克的黄金耳环抢走。押得赃款3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阮顺娥、易玉云、郭桂桃的陈述;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范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彬在一年内连续抢夺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申 新 国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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