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红交通肇事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元红,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川市南大街办事处长河村4组。现住永川市环南路29号2-5号。2005年10

重 庆 市 永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永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元红,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川市南大街办事处长河村4组。现住永川市环南路29号2-5号。2005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永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清桂,重庆市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元红及其辩护人邓清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元红驾驶车牌为渝C44087号桑塔纳轿车,沿永铜路由永川三教镇往永川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永铜公路128收费站附近路段,被告人李元红忽视交通安全,将骑自行车相对行驶的唐道成撞倒,造成唐道成当场死亡,李元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元红与被害人的亲属就被害人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元红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证人喻昌杰、喻昌明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责任认定书、刑事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红身为汽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行驶时,忽视交通安全,违章操作,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元红在事故发生后,能够陈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一定悔罪态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元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江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礼源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817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然后不给满勤,这样合法吗?
劳动仲裁解决调查处理
第二次起诉男方不出庭怎么办,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2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一般的判决方式:由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被告,而被告不能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
我是运营车让醉驾追尾了
醉驾处理流程如下:1、抽血,等待验血报告。2、通知拿验血报告。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醉酒驾驶机
咨询下抖音置顶作品不知什么原因被删除,
可以对方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
同居关系析产分析分割案件
法律分析:一般不涉嫌违法犯罪,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仅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或诉讼解决。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
律师,您好!今天被人打了几巴掌我没有还手,对方也拒绝赔偿。刚刚打我那人已经拘留了能怎么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被打了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对方如果还是不赔偿的,可以在两年之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