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周平交通肇事一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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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周平,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码5112271974112718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天星乡江池村2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03年4月23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3月1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处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周平,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身份证号码5112271974112718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天星乡江池村2组。因涉嫌
交通肇事罪,2003年4月23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3月1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处辽阳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08年4月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08年5月9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0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周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发现,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子文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谭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31日,被告人谭周平无证驾驶渝F70790号农用车从巫溪县峰灵乡到巫溪县上磺镇,行至上磺至峰灵公路5公里加100米处,与洪美奇驾驶的拖拉机会车时,被告人谭周平因操作不当,使渝F70790号农用车翻坠于公路右侧坎下的河中,造成搭乘在该车货厢上的李定友当场死亡,经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谭周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谭周平逃逸,2008年3月1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处辽阳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周平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方庭外和解并一次性赔偿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谭周平的供述,证人洪美奇、谭小杨、郑英成、姚波、李心德、谭美琼、张玲、徐蓉、谭金香、文明珍等人的证言,巫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巫溪县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
经济赔偿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谭周平户口证明、李定友户口证明,沈阳铁路公安处辽阳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过,巫溪县人民
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表,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周平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周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周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具有逃逸情节。鉴于被告人谭周平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谭周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周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忠明
审 判 员 夏顺平
审 判 员 袁淑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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