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裸照敲诈情妇 妻子帮忙构成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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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5月,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有妇之夫刘某与未婚的井女士在外地出差工作中相识并成为性伙伴。此后,井女士得知对方竟然已婚,便多次提出分手,却遭到刘某拒绝,还逼迫井女士与其保持关系。今年春节,井女士接到刘某妻子罗某的电话质问。井女士无法忍受和刘某的关

  2008年5月,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有妇之夫刘某与未婚的井女士在外地出差工作中相识并成为性伙伴。此后,井女士得知对方竟然已婚,便多次提出分手,却遭到刘某拒绝,还逼迫井女士与其保持关系。

  今年春节,井女士接到刘某妻子罗某的电话质问。井女士无法忍受和刘某的关系,再次提出分手。4月3日,刘某到宾馆开了房间,以“分手纪念”为由用手机拍摄了几张井女士和他在一起的裸体照片。

  井女士没想到,他已经进了刘某设下的圈套。拿到“把柄”的刘某便以散布裸照相威胁,强迫井女士与他签订了一份终生继续保持性关系的荒唐协议。

  按照协议规定,每年井女士必须陪刘某12次,每天必须保持通话一次,协议至一方死亡才能终止。

  4月9日,刘某找到井女士商谈履行协议保持关系的事,井女士“毁约”了,要求断绝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刘某便提出如果不履行协议,井女士就要给他5万元补偿,否则就把二人的裸照传到网上,发给井女士的家人和同事。无奈之下,井女士只好同意先给1万元,其他的钱写下欠条。

  当晚,刘某回家后,妻子在其手机上发现了井女士的裸照,大发雷霆。刘某便将自己向井女士索要5万元“分手补偿费”的事情和盘托出,安抚妻子。一听涉及这么多钱,罗某不仅没有反对丈夫的行为,反而转拍了裸照。

  第二天,刘某和妻子罗某又分别发短信来要钱,罗某将裸照发到井女士的手机上,刘某甚至真的将照片通过发给井女士的哥哥和同事。井女士忍无可忍立即报警,民警在刘某约井女士交钱时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罗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钱款,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罗某在法庭上辩解说她并非与丈夫串谋敲诈,而是索要丈夫花在井女士身上的钱。但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罗某在明知丈夫向井女士索要钱款的前提下,还发短信索要钱款,并以传播裸照相威胁,形成了和刘某的共同犯罪

  法院考虑到刘、罗二人属于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罗某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罗某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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