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汽车抢人项链 倒车进沟报警求救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车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作案轿车。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马某和“小娃”(二人均另案处理)与家住唐河县桐河乡的沈某商量,用其轿车实施抢劫。第二天下午6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车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作案轿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马某和“小娃”(二人均另案处理)与家住唐河县桐河乡的沈某商量,用其轿车实施抢劫。第二天下午6时许,沈某三人驾车来到社旗县晋庄镇寻找抢劫目标,三人看见刘某骑着机动三轮摩托车戴着金项链,就开车尾随刘某后边,伺机作案。当刘某行至一偏僻路段时,三人开车将刘某逼停在公路南侧,马某和“小娃”下车使用暴力将刘某控制,强行扯走金项链,然后三人开车向东逃跑。当沈某等人驾车行至一村庄时,被得知情况的村民拦截,沈某慌忙倒车,车被倒入路边沟内,三人弃车逃跑。随后沈某向派出所报警,谎称其车被倒进沟内,请求救助。民警们和沈某一起返回现场时,沈被群众认出,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社旗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一位67岁老汉误入别人设下的色相陷阱,钱财被洗劫一空。3月26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抢劫案,孙红、冀小京、原丰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6月5日晚上11时许,孙红与冀小京事先预谋后,将何某(67岁)骗至汤阴县城铁西路事先租好的民房内,并与何发生性关系。之后,孙红以手机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召集冀小京、原丰、王三到场,三人进入房间后,分别以孙红亲属的身份对何某言语威胁后,从何衣服内搜走现金1600元,手机一部,活期存折一本(内有存款8.5万元)。尔后又用皮带、拳头殴打何某,逼其说出存折密码。次日,分三次将存折上的8.5万元取走。钱到手后,四人以何某与孙红发生性关系为要挟,逼何某写下20万元的欠条后,将其放走,并先后于2008年6月6日、7日多次打电话向何某索要20万元,后因何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得逞。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红、冀小京、原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我电车在我们上班店门口停然后被偷监控清楚的看到偷车的人了报警警察说让我去立案这种情况有可能拿回车子么
1. 诈骗500元属于治安案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 如果诈骗的人数众多,则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的法律后果: 1.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6分钟前
建议核实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