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点是抢劫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抢劫银行所有的财产均属于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尤其注意的是,抢劫正在使用的银行运钞车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动钞车的,也应当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可见,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通工具(运钞车除外)、办公用品之类的物资的并不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另外,这里的银行,不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均包括在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之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1、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