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兄弟出头 强索“道歉费”构成抢劫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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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朋友被楼上住户泼水,17岁的张佳(化名)帮忙索要道歉费,并带头拿走对方电脑、手机等。昨日,江北区法院判张佳犯,处2年,并处1000元。法院审理查明,张佳从小父母双亡,随祖父母生活,不久前来渝打工,结交了些江湖朋友。7月2日凌晨2时许,他的朋友钟某(另案处理)打电

朋友被楼上住户泼水,17岁的张佳(化名)帮忙索要“道歉费”,并带头拿走对方电脑、手机等。昨日,江北区法院判张佳犯,处2年,并处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佳从小父母双亡,随祖父母生活,不久前来渝打工,结交了些江湖朋友。7月2日凌晨2时许,他的朋友钟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他,说刚刚路过江北区嘉陵三村26号楼下时,2楼有住户往外倒水,正好泼到他身上。“哪个倒的水,快点给我道歉。”钟某生气地在楼下喊了半天,也没人理睬。于是,他打电话叫来“哥们”,要出这口气。

7个“哥们”应声而来。他们来到2楼,设计去敲一住户房门——一人一边敲门一边谎称查暂住证其他人应和:“快点,快点,我们是公安局,还要查其他人。”住户陈某被骗开门,同屋的另一人见势不妙,跳窗逃走。张佳等围住陈某,要他交出倒水的人。陈某害怕,赶紧拿出100元“道歉费”。

张佳嫌少,不准同伙接钱,也不准陈某解释,还声称“再说就给6000元”。为了拿到足够的“道歉费”,其他人便在房间里翻箱倒柜,找到两台价值共计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456元的手机,一并拿走。临走时,他们怕陈某报警,将陈挟持到楼下,还将陈价值636元的手机拿走。

3天后,张佳被民警抓获。

审理时,江北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张佳的朋友虽然被人泼水,但他们拿走陈某价值 6000多元的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胁迫手段,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张佳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同时,法官发现张佳身世可怜,且是未成年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所以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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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报警处理。
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的构成
构成抢劫罪;成年的话,可以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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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6分钟前
建议核实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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