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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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
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
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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