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目睹女孩被强奸不制止,不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5-06-1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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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7岁女孩搭黑车时被司机强奸,车内的另一男子全程目睹强奸过程却没有制止,警方律师给出的说法均认为该男子不构成犯罪。虽然该男子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却也躲不过道德的谴责。下面找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该案。

  【案情】

  一个星期前,17岁女孩小丽(化名)在夜里回家时,由于打不上车,心急之下搭了陈某的“黑车”,不幸的是,上车后不久,她便被陈某强奸。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发时,车子的副驾座上,竟然还有一位旁观者,自始至终都保持沉默。

  小丽回忆,当晚上车前,“黑车”的副驾驶上已经坐着一个男的,“一看到还有其他人,我心里比较踏实了,觉得有个搭伴儿的还安全些,没想到……”

  车子行驶了不到10分钟,小丽在没有任何防范的情况下,被司机在车内强奸,而这整个过程中,副驾驶座上的那位男子始终都背过脸,没有出手制止。“警察为啥不抓他?难道他不是共犯?”小丽有些接受不了。

  【警方调查】

  接到小丽报警后,警方通过走访、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事发五天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逮捕,同时找到了小丽口中的这位旁观者——李清(化名)。

  办案民警称,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通过审讯了解到,虽然李清在小丽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制止,可他却并不是犯罪的参与者,这也是小丽在报案做笔录时所承认的,因此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不能对李清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对于警方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田磊律师。田磊表示,警察的做法没有问题,而李清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不构成犯罪。

  “在这个案子里,李清没有唆使或引导陈某实施强奸,而且他在一开始就明确表示自己要离开,这表示他并不支持陈某实施犯罪。而在陈某实施犯罪时,他也没有参与,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要素。”田磊说,既然没有共犯情节,李清只能无罪释放。

强奸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明知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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