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修订后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的加重处罚情节,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但应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有的认为,这一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修订后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的加重处罚情节,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但应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有的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有的认为,该规定仅限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但如及时救助则可能挽救伤者的生命),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论者甚至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有的认为,该规定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不足,因逃逸致人死亡远远不止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完全可以同时包含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内。因此,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致被害人受伤,在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挽救其生命的场合,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时,要遵循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肇事者逃逸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存在的序列性,即此种因果关系中必须遵循因在前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逃逸与死亡结果定性的纯粹性,即只有在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仅以交通肇事罪的定性的才能属该规定之列,如果以其他罪或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性的理当排除在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外。

  正确认定和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都大有裨益的。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论处。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形。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构不成间接故意杀人,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5)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系其他因素介入,行为人的责任已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只对其肇事行为负责。

  (6)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行为人肇事后,下车抢救被害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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