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开机动车者肇事定性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2条第4项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且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2条第4项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且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根据这一解释,偷开机动车辆而肇事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机动车辆开走,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种情形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定盗窃罪,而不定交通肇事罪,更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2)行为人出于好奇或者练习开车技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机动车辆开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偷开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定交通肇事罪,不能以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此种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而不定盗窃罪或交通肇事罪。

  (4)行为人偷开他人车辆去实施其他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打算用后归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交通肇事罪和预备犯择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5)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为逃避罪责,转移视线,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开车逃离肇事现场,乱冲乱撞,又致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此种行为先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尔后将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6)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非但不停车,反而开车乱撞,又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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