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为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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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打击重婚行为,除了我国现行刑法及1994年的上述司法解释外,还应对以夫妻名义同居作更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并采纳多数学者较一致和成熟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视为重婚行为:1、有配偶(包括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
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打击重婚行为,除了我国现行刑法及1994年的上述司法解释外,还应对“以夫妻名义同居”作更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并采纳多数学者较一致和成熟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视为重婚行为:
1、有配偶(包括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当然,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因为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得上是一种婚姻行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而不应上升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处理。在“以德治国”同样重要的今天,法律应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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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哪些属于重婚罪
重婚不但是法定的离婚事由,还涉嫌刑事犯罪,其表现为与多人进行结婚登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误以为配偶出轨、与他人恋爱、发生性关系就构成重婚,其实这些都没有达到重婚的认定标准,甚至在外面生了小孩可能都无法认定为重婚。如果能认定构成重婚,不但可以以此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还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因此重婚的认定标准是比较高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