飚车、醉酒驾驶能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
更新时间:2012-12-18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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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主要持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飚车、醉酒驾驶虽然都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但行为人声音的故意并不能代表其对结果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主要持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飚车、醉酒驾驶虽然都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但行为人声音的故意并不能代表其对结果的故意。飚车、醉酒驾驶在客观上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果,但是,这样的情况,能否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还要考察其主观状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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