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吗?
更新时间:2009-10-05 06:39:24
问题描述:
2008年8月29日,孙某(已成年)在乡镇公路上与安某(未成年)相遇,随即两人一人一车前后行驶,安某与附近村庄的女学生相撞致乔某死亡。交通肇事调查结果表明安某-乔某交通事故中,孙某的车与死者乔某没有任何摩擦或碰撞,事故与孙某所开车辆没有任何关系,后孙某因无证驾驶被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09年2月底,孙某被拘留,后被逮捕,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予有期徒刑12年,按某因未成年被劳动改造,带成年后再判!请问对孙某的判决合理吗?孙某并没有撞人为何被予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吗?谢谢!急急急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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