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看手机撞死路人 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更新时间:2015-11-0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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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9月5日早晨,镇江句容,驾驶大型客车的常州司机高某,在7分钟内看了39次手机,最终因为分神撞死了骑车过路的老人。这起悲剧经扬子晚报报道后,受到多方关注。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鉴于肇事方积极赔偿受害方,取得对方书面谅解,且高某存在自首情节,当庭判决高某有期徒刑14个月,缓刑18个月。对于法庭的判决,高某表示认可,并希望人们以他为戒。镇江句容交警表示,法院判决生效后,高某的驾照也将被依法吊销。

  事故还原

  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撞死老人

  2014年9月5日早上6点左右,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常州汽车站带客到南京溧水汽车站,下完客后开车准备到南京江宁汽车站。

  8点20分左右,高某沿宁溧线由南往北行驶,车速在每小时70公里左右,行驶到句容郭庄镇的一处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杨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后发现,高某事发前多次低头看手机,甚至几次将手机横过来双手握着,并用手指操作屏幕。从行车记录仪的8点14分到8点21分,7分钟时间,高某4次掏手机,低头看了39次,有时一次低头的时间近2秒。如果以7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测算,高某看一次手机用1秒,意味着他每一次低头,汽车就开出去近20米。

  8点14分12秒到15分14秒:高某从左上衣口袋中掏出手机,低头看手机23次。

  8点17分42秒到17分52秒:高某从口袋里拿出手机,插上数据线后放在车窗边充电。

  8点19分47秒到20分06秒:高某拿起正在充电的手机,低头看了9次。

  8点20分46秒到21分03秒:高某又一次拿起手机,低头看了7次。

  最后一次看完手机后,高某用左手握着手机靠在方向盘上。仅仅过了几秒,悲剧发生了,8点21分07秒,在十字路口,一名老汉骑自行车穿越马路。“我赶紧打方向,按喇叭,并踩刹车,但还是避让不及。”警方最后经调查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司机涉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昨天,此案在句容开庭审理。句容市检察院公诉人表示,被告人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章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昨天的庭审中,高某深深自责:当天交通肇事发生前7分钟,他多次拿出手机查询日历,因为不久后,他的龙凤胎子女将过百天。屡次核对日历和工作排班表,了解当天是否休息。这起事故对他来说,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对受害人一家和自己家庭,都是很大的伤害。

  对于检方的责任认定,高某表示认可,但法庭上面对法官,他只是希望法庭看在他的两个子女尚年幼需要抚育,能够从轻处罚。

  合议庭认为,高某作为有着十六七年驾龄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鉴于肇事方已积极全额赔偿受害方,取得对方书面谅解书。且高某存在自首情节,当庭判处司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于法庭的判决,高某表示认可,并希望人们以他为镜,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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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罪那个较重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您的权力。
处罚的话,交通法有处罚的会罚款50,所以说问题。
您好,这种情况您可以报警处理。
调查取证、计算赔偿项目,通过协商或诉讼依法维权,争取合理赔偿。
不影响不影响,具体什么情况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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