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官微公布山火调查情况,南山森林公园火灾系人为纵火。嫌疑人陈某供述曾在公园用打火机两次点火。因陈某有精神病史,将进行司法鉴定,待结果出具后,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陈某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根据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1月21日16时54分,位于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公园9号小道附近发生火情,于17时40分成功扑灭明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当日20时20分、21时36分,又分别在公园益寿亭旁半山腰、荔山工业园16栋后山谷出现火情,火势很大且蔓延迅速,经市、区领导靠前指挥,各级应急力量缜密协同作战,最终历经5小时26分的紧张扑救,明火于22日凌晨1时46分被全部扑灭,无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过火面积0.9公顷。
事故发生后,南山区高度重视并成立专案组,对起火原因开展立案侦查。后经询问调查、对公共视频分析认定,南山公园森林火灾系人为纵火,锁定陈某为嫌疑人。
根据陈某供述,承认当日在南山公园点了两次火,第一次天未黑,第二次天已黑,使用打火机直接点火。
通报称,因嫌疑人陈某有精神病史,将对陈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同时固定陈某的犯罪证据,查明作案具体行为、作案动机,进一步完善证据。待陈某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陈某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有相关法条对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做出了规定,其中我国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那么关于最新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对放火罪的定义和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上就是“深圳大南山山火起因系人为纵火,精神病患者放火罪怎么判”相关内容,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