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当得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更新时间:2012-12-18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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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1998年10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会议,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会议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级局主管统计工作的处长和有关专业人员。会议在海口市金龙大酒店。会务费用来源于国家局拨款2万元及参加会议的

案情:1998年10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会议”,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会议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级局主管统计工作的处长和有关专业人员。会议在海口市金龙大酒店。会务费用来源于国家局拨款2万元及参加会议的代表按 3400元、3500元或3900元的不同标准缴纳。会议结余会费5万余元。人李xx(财务审计处长)、张xx(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共同协商,认为会议期间,该处工作人员较为辛苦,决定将该款作为补贴平均分给财务审计处的人员。被告人李xx、张xx各分得4000元。

  1999年3月15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会议仍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等共128人。会议定在海口市国际金融大厦。该会议收取会费共计30万元,其中3万元为国家局拨款,其余均为与会代表按定标准缴纳。会后结余会费10万余元。被告人李xx(财务审计处长)、张xx(财务审计处助理调研员)和廖彦(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彭能欣(财务科长)四人共同协商,仍以该处人员接待会议辛苦为由,决定将该款以补贴形式私分,并定下不同标准:一档每人3000元,二档每人5000元,三档每人 10000元。被告人李xx、张xx均属三档,各得10000元。
  案发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找被告人李xx谈话时,被告人李xx遂交待了两次私分会议节余款的事实,并于1999年12月18日退赃14000元。被告人张xx亦于2000年1月27日退赃10000元。
  审判: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审计处是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内设的职能部门,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因此它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任何经济行为。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由该处承办两次会议,仅是出于对口部门接待工作方便而计,并非由该处承包经营。会务费用,来源于各与会单位缴纳及国家局拨款,属于国有资产,在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管理期间,也是属于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处仅是代表海南省烟草专卖局管理、使用会务费,不属于会议费用包干。公司的关于“以会养会,超支不补”精神,目的是鼓励节省,反对奢华浪费,因此,不能改变会议节余款属于国有资产的性质。被告人李xx作为财务审计处处长,两次参与讨论决定私分会议节余款,累计达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xx第一次参与商定私分会议节余款时职务为副处长,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次讨论私分会议节余款时的身份为助理调研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次私分会议节余款应当累计,其行为亦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准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x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xx在第二次私分会议节余款中作用不大,且能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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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
可以委托律师辩护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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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具体说明一下事情,以便更好地维护利益
一审民事判决上诉期为15日。
请问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能详细说说吗
不一定按正常诈骗分题的反正他不一定按正常诈骗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比较强可能前边洗不一定按正常诈骗分子的反
你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劳务合同,通常没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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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8分钟前
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切勿转账。电子合同无需验证资金,建议立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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