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18 2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0年5月2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石飞的一篇短文,题目为《“刑讯有功”论》。里面阐述了刑讯有功的内涵,说刑讯有功,是因为刑讯逼供,能够用来破案,即使刑讯逼供错了,也情有可原,毕竟是为了破案么。石飞认为,这种认识在中国有着长期的传统,不仅仅现在有,不仅

  2000年5月2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石飞的一篇短文,题目为《“刑讯有功”论》。里面阐述了刑讯有功的内涵,说刑讯有功,是因为刑讯逼供,能够用来破案,即使刑讯逼供错了,也情有可原,毕竟是为了破案么。石飞认为,这种认识在中国有着长期的传统,不仅仅现在有,不仅仅一个地区有,而且各个地区普遍存在着。他引用刑法指出,“对刑讯逼供,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制裁。”刑讯有功论“,是对《刑法》的悖逆和破坏。时代已经迈临21世纪门槛,野蛮执法当终结,任何执法办案环节上的刑讯逼供、体罚或变相体罚人犯、暴力取证,都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是彻底抛弃和肃清”刑讯有功论“的时候了。”

  石飞从违反刑法的角度,认为刑讯有功是一种罪,因而要坚决抛弃和肃清刑讯有功论。本文认为,即使仅仅从后果角度来说,刑讯逼供也是功远大于过,也是应该取缔的。因为从后果论的角度来看,刑讯有功论的最大理由就是其后果比较好,因为刑讯逼供,可以使罪犯在强大的专政机器面前彻底招供罪刑,有利于打击犯罪。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一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我们可以这样进行分析:

  假定一个社会有一半是好人,一半是坏人,好人和坏人中各一半是意志坚强、不怕刑讯逼供的,还有一半是意志不坚强,怕刑讯逼供的。这时对一个人进行刑讯逼供,这时,有一半的可能性抓到坏人,而最终真正通过刑讯逼供使犯人招供的只有25%的可能性(意志薄弱招供);刑讯逼供使犯人不招供的可能性也有 25%(意志坚强不招供)。真正冤枉的可能性高达50%。其结论就是刑讯逼供有功也有过,过大于功一倍。25%有功,25%无功无过,50%无功有过,不仅冤枉了好人,还放过了真正的罪犯。而在50%无功有过中,还有25%刑讯逼供未果,这时还可能出现刑讯逼供使受害者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恶果。其造成的恶果可能比罪犯导致的恶果还要严重。

  当然,社会是复杂的,不可能好人坏人各一半、意志坚强薄弱各一半那么简单。根据常情,绝大多数社会中好人是绝大多数,坏人是极少数,所以我们不妨假定一个社会中千分之一是坏人(可能还要少一些),千分之九百九十九是好人(可能还要多一些);我们又假定,坏人和好人都分两种,一种是意志坚强的,一种是意志薄弱的,由于要当坏人,就意味着潜在的惩罚,由于长期的教育以及社会化的影响,一般来说,要当坏人,必须要有意志力去突破长期的教育以及社会化的障碍,所以坏人中意志坚强的一般来说会多于意志薄弱的,他们比常人更能够经受住刑讯逼供,而好人一般来说,平时比较少经受非正常状态的考验,心理素质相对来说要差一些,因而更不容易经得起刑讯逼供,所以我们不妨假定在坏人中,十分之一是意志坚强的,而在好人中,只有百分之一是意志坚强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千分之一的坏人实施刑讯逼供,万分之九的可能性有功无过(刑讯逼供抓住了罪犯),万分之一的可能性无功有过(刑讯逼供真的罪犯,但没有结果);而对于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好人来说,刑讯逼供往往会有99.901%的可能性导致屈打成招,而面对刑讯逼供而依然不屈打成招的可能性只有百分之0.999.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刑讯逼供有功还是有过呢?显然是过远大于功。

  当然,有人会说,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根据初步的侦查资料,对于罪犯嫌疑人进行初步的筛选。我们现在加入这一分析变量,首先假定筛选百分之百有效,假定犯罪嫌疑人百分之百是真正的罪犯,实行刑讯逼供,这时成功的可能性取决于意志坚强者或者薄弱者的比例,根据前面的假定,依然有百分之十的可能性无法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真实的口供,而只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性取得真实的口供。这是最好的情况,当然最坏的情况是,所有的人都不是真正的罪犯,这时只能计算屈打成招率了,屈打成招率也会随着被实施刑讯逼供的罪犯意志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根据前面的假设,屈打成招率在千分之九百九十九,而不屈打成招的人,虽然只有千分之一,但是由于刑讯逼供者很可能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可能性极大,其结果比屈打成招服刑更坏。

  假定其他变量不变,刑讯逼供最后是否能够达到90%的功,往往取决于公安机关初步筛选的成功率。如果初步筛选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则刑讯逼供的成功率可能比较高;如果成功率是百分之零,则屈打成招率往往很高。实际情况可能在两者之间,情况到底如何,取决于公安机关破案的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整体协调能力以及相关的意志和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本身又引出了致命的缺陷,它本身只鼓励破案人员更加依赖刑讯逼供,而不依赖于提高技术、提高自己的人员素质、整体协调能力,也很难有积极性来提高自己的破案意志和积极性,因为与后者相比,刑讯逼供本身要容易得多,简单得多。这样,我们可以下结论说,如果刑讯逼供被当作一种 “有效”而“方便”的“破案”工具,那么可以下结论说,即使在刑讯逼供是初步筛选后实施,其初步筛选的成功率也不会很高。进一步说,初步筛选成功率的高低与对刑讯逼供的依赖度也有负相关关系,初步筛选成功率越高,刑讯逼供的必要性和需求水平就越低,初步筛选成功率越低,刑讯逼供的必要性和需求水平就越高。其结果就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越是依赖刑讯逼供,越不投资于破案技术、人员素质等,越是不投资于后者,初步筛选成功率就越低,就越依赖刑讯逼供。其结果就是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例越来越大,而罪犯则很容易轻而易举地逍遥法外。

  刑讯逼供的后果虽然是有过远大于有功,但是人们为什么还接受刑讯逼供功大于过这种荒谬的结论呢?从权利论的角度来说,它表明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权利论认为,即使有过是好的,只要某件事情损害了人们的权利,那么这也是不可欲的。比如,减少人口,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但是是否可以以此为杀人犯辩护呢?恐怕不见得。因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在强调后果论的基础上,强调权利,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强调警察首先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权利而牺牲某些人的权利,可能是解决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

  除了权利意识淡薄之外,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的共识,还与犯罪本身的性质和刑讯逼供的性质的差异有关。在一个小范围的社会中,只要出一个杀人犯,整个社会的人都将受到震惊,只要出一个盗窃犯,所有的人都可能会按上防盗门,所有的人都会感觉到真实的威胁,这说明犯罪是一种公害物品。但刑讯逼供,却不是一种公害物品,在在某个地点、某个时间,真正受到刑讯逼供威胁的,只是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感,而以简单的方法如刑讯逼供识别罪犯,最终惩罚罪犯,就可能成为一个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适当的方法。在一个社会里,只要出了一个杀人犯,整个社会的人都将人心不稳,孩子不安心上学,大人不安心工作,到了晚上就早早紧闭家门。只要凶手没有被绳之以法,社会就不会安心。这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只要感觉上罪犯被绳之以法了,民愤就会得到平息,社会也将恢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是很容易被正当化的。当然,刑讯逼供即使因此而得以正当化,也不能改变这一结论:[page]

  从后果论角度来衡量,刑讯逼供不是有功,而是过远大于过,没有合理性;从权利论角度来衡量,刑讯逼供损害人刑讯逼供受害者的基本权利,没有合理性;根据契约论的角度来说,它的共识基础是因犯罪效应与刑讯逼供效应范围不一致而形成的,是多数人的虚假的利益牺牲少数人实际利益的典型,也是不合理的。从制度激励角度来看,刑讯逼供的轻易使用,还将进一步导致恶性循环:破案技术越来越差,刑讯逼供用得越来越多,最后是冤假错案率越来越上升。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刑讯逼供还违反刑法、违反宪法,没有合法性。更何况,刑讯逼供是野蛮社会的标志,任何现代文明社会,都特别强调制止刑讯逼供,

  因此本文的结论是,刑讯逼供没有理由,刑讯逼供有功论可以休矣,刑讯逼供的实践不仅可以休矣,而且还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厉的制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捉拿罪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无辜者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整个社会公民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刑法和宪法的权威性;更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华文明在新的世纪里得到真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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