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梳理

更新时间:2015-08-13 14: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均属于高发、易发的侵财型犯罪,同时,抢劫罪也容易导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客观危害性较大。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抢劫罪的研究很多,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实际案例,往往又会显得不够全面和充分。在司法实践中,源自抢劫罪的争议乃至歧见也相对较多,笔者结合曾经接触的一些案例,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既遂标准等方面,对抢劫罪作些探讨。

  一、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

  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抢劫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明显且容易认定的,但也有一些是比较难以认定,容易引起分歧的。

  举例来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欲将其带至外地卖淫获利。后张某伙同另一被告人王某约李某吃饭,并以带李某外出游玩为名,将其骗上租来的汽车。李某上车后发现情形不对,便要求下车离开。为了防止李某报警,张某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价值1200元)抢走,并一直留在身上直至案发。对于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如何评价,有人认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以达到强迫李某卖淫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李某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1]案例中,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排除意思”已经十分明显,本文在此不再赘述。虽然有人认为,张某抢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并非为了占有、利用李某的手机,不具备“利用意思”。本文认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显然不是单纯毁坏、隐匿的意思,应当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具有“利用意思”,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张某抢走手机后,并没有留在身边,而是直接扔至车窗外,则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此时张某便是以单纯毁坏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仅具有“排除意思”,而不具有“利用意思”,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至于张某所谓抢手机的“目的”只是为了控制李某,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控制李某进而强迫李某卖淫。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并非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小利,但这些并不影响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

  因此,在对抢劫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时,一方面要将“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结合起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一方面还要准确区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二、客观方面: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因果关系认定

  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3]司法实践中,对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有时也会发生争议,从而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

  举例来说,被告人王某尾随被害人张某进入张某所租住的房间后,对张某实施殴打和恐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王某当着张某的面拿走张某放在床上的手机(价值800元)以及现金300元。张某对此未做出任何反抗表示。

  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奸罪自无异议,但对于王某拿走被害人价值1100元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却存在分歧。普通抢劫罪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夺取财物,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而本案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暴力行为——强行奸淫——取得财物,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夹杂了奸淫行为,貌似暴力行为的目的指向并不是财物,而取得财物时又未使用暴力,以致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太清晰明确。据此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殴打、恐吓被害人张某,是为了实现强行奸淫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财物,而被告人在劫取被害人财物时未使用暴力,因此被告人的殴打、恐吓等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当然,由于被告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手段,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可以考虑构成盗窃罪。[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理论通说支持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具体到抢劫罪,所谓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其实就是认定,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然而,我国刑法理论要求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条件,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等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当场取得当事人财物。[5]因此,在认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不能单纯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即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来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必须结合是否具有两个“当场”来综合判断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应当确定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在时空上是否具有接连性,也就是说先前实施的手段行为与后续的强取财物在时空上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即时间上必须是前后连续而未间断的,地点也必须是同一场所或者是前行为场所的合理延展。例如,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并对徐某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次日,李某再次遇到徐某,发现徐某用了一款新手机,便向徐某索要。因昨天刚刚被打,对于李某的无理要求,徐某不敢表示异议,便交付了手机。此案例中,虽然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似乎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在时空上不具有接连性,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

  其次,在确定了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具有时空上的接连性后,只要二者之间存在上述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的,便可以认定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一中,虽然被告人王某在强取财物时并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但是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然后强行取走被害人财物,整个过程在时间上是连续不间断的,空间上也具有同一性,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具有时空上的接连性。此外,被告人王某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明显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正是由于被告人的殴打、恐吓等手段行为,才使得被害人陷入恐慌之中,并最终导致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取走财物未作反抗表示,从而使被告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王某拿走被害人1100元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存在行为人先占有财物,后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从而排除财物权利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此种情形中,虽然取得财物在先,手段行为在后,但由于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是为了彻底稳定地占有财物,因此仍然可以认定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三、犯罪对象:抢回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区分情形

  所谓财物,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6]据此,赌资等赃物也应当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有人认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一律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举例来说,被告人王某与他人赌博输钱后,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王某便与孙某商议,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随后,王某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并通知孙某带人赶来。待孙某等人赶到后,王某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2.2万元全部抢走。经查,王某赌博输给惠、徐二人不到1万元。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人认为,依照《意见》第7条的规定,王某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也有人认为,王某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分歧的焦点即在于对《意见》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也就是行为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能否成为其实施抢劫的对象。

  笔者认为,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据该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本文认为,《意见》第7条虽然对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抢劫”行为,作出了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但其实却隐含了两个当然的前提条件:[7]

  一是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8]司法解释之所以对此种“抢劫”行为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此种“抢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容忍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模糊,就是因为在赌博活动过程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较为频繁,行为人容易对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成立抢劫罪。

  二是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所输赌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钱,但其抢回的财物却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正如上文所述,因为在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普通的抢劫不同,所以一般不定抢劫罪。但如果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人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其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与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不同,因此也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也不可能要求抢回的财物与所输赌资完全一致,但如果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可以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因此,赌资或赌债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区分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行为人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及数额限制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依据《意见》第7条之规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否则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案例中,王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在输钱后又纠集他人有预谋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抢回的财物也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四、既遂标准:如何理解和认定财物已经失去控制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有人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为标准。也有人认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以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抢劫致人重任、死亡的,即使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既遂。[9]司法解释的态度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笔者认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以被害人是否对财物失去控制为既遂标准。[10]当然,也有学者主张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被害人失去控制与行为人实际控制,虽然有时是一致的,但是有时也可能发生被害人已经失去控制,但行为人却并未控制财物的情形。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客观危害性体现在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遭到侵害,而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收益并不影响其客观危害性,因此应当以失控说来认定抢劫罪的既遂。综上,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财物已经失去控制,便成为认定抢劫罪既遂与否的关键。

  举例来说,被告人张某尾随被害人进入偏僻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恐吓,并强行将其随身挎包夺走。当被告人转身离开后,被害人便大声呼救,并一直尾追被告人。后被害人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被告人抓获。经查,被害人挎包内共有价值3000元的财物。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构成抢劫罪并无争议,但对其抢劫行为是否已经既遂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被害人也已经对财物失去控制,虽然被告人在不久后又被抓获,但不影响其构成抢劫罪(既遂);也有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将财物抢走,但被害人一直紧追不舍,最终将被告人抓获,被害人并未对财物失去控制,不宜认定为抢劫既遂,应以抢劫罪(未遂)定罪量刑。其实,两种分歧意见的本质即在于对财物失去控制的理解和认定。

  笔者认为,所谓财物失去控制,不应单纯以瞬间的状态来加以认定,即只要被告人占有财物的瞬间就认定被害人财物已经失去控制。因为在案发现场,往往可能发生财物在被告人和被害人间来回反复争夺的情形,难道成立多个抢劫既遂?显然不是。本文认为,对于财物失去控制的理解与认定,应当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即被告人强取财物后已经逃离犯罪现场且未被追捕或追捕行为已经中断或结束,方能认定被害人对财物已经失去控制。因为,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仍在犯罪现场争斗纠缠或被害人处于持续追捕被告人的过程之中,便认定被害人对财物已经失去控制,不仅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也容易不当扩大刑罚的打击面,有违刑罚谦抑性原则。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9页。

  [2]张金伟、施月玲、荣学磊:“暴力威慑下的抢劫罪认定”,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

  [3]前引[1],张明楷书,第711页。

  [4]虽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但是,现在很多学者均认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因此,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完全可能是公开的。相关论述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页。

  [5]也有学者认为,抢劫罪完全可能不当场取得财物,但至少应当提出财产性要求。参见前引[1],张明楷书,第711页。

  [6]前引[1],张明楷书,第706页。

  [7]黄德海、罗真:“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之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6日。

  [8]为便于表述,本文仅以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情形为例进行论证。

  [9]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0页。

  [10]本文旨在论证如何认定财产失去控制,对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到底在一元或是二元并非本文主旨,故在此不再赘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抢劫罪金额多少算巨大呢?
抢劫数额的计算方式:<br/> 1、抢劫除现金以外的财物的,按照被劫的财物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br/> 2、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未实际使用的,不计入。<br/>
因抢劫罪判刑七年,最多减刑多少
犯罪分子构成抢劫罪被判两年的,若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是能减刑的,减刑的幅度最高为原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律师解答动态
租用农村土地建活动板房可能违法。一般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建活动板房属于非农建设,需合法审批。若未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分钟前
二手房交易个税通常法定由房主出,但合同没约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先尝试沟通达成一致;若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5分钟前
到退休时社保没买够,有几种解决办法。可以继续缴费,缴满规定年限后再领养老金;也能把社保转为城乡居民社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这事儿挺麻烦,不过别慌。首先,你要收集好能证明实际工资情况的证据,像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啥的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雇主因家庭原因拖欠护工费还压工资是不合理的。你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方应按约定支付报酬。你可先和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7分钟前
信访一般不会有不良后果,正常表达诉求受法律保护。但若扰乱秩序等会有相应处理。若想撤销递交给中央巡查组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7分钟前
写连带责任借款合同,要写清出借人、三个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期限等。合同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3分钟前
强戒转刑事后,可能会有人来找本人了解情况。因为案件需要核实信息、了解强戒期间情况等。解决方案是保持配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