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a. 入户抢劫的;
b.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c.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d.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 抢劫致人重伤的;
f.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g. 持枪抢劫的;
h.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3.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4.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5.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6.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a. 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b. 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c.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 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e. 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