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强奸两名未满14岁女童 称对方系自愿
更新时间:2015-10-09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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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过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在明知道阿英、阿天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该县两未满14岁女童被同村六旬男子覃某实施强奸。法院以法覃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据法院介绍,2014年9月中旬,12岁的阿英和10岁的堂妹阿天在自家屋后玩耍时,同村覃某将姐妹二人引入竹林,进行性侵。十多天后,二人又在覃某家中遭覃某性侵。因怕遭到报复,二人不敢将事情告诉家长。
2015年2月10日,阿英因肚子疼被母亲刘女士带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阿英已怀孕5月,因胎死腹中造成的“肚子疼”。阿英的父母才觉察女儿出事了,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月7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覃某进行指控,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覃某辩称,阿英和阿天是为了零花钱,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且他已赔偿了两人部分经济损,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经过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在明知道阿英、阿天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综合全案实际情况,法院决定不予采纳覃某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最终,柳江县人民法院以覃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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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满14周岁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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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