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出生的罗某生活在一个组合家庭里,黄某某是其继父。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以买东西给罗某为引诱条件,对当时年仅8岁的罗某实施了奸淫,并嘱咐罗某不要告诉任何人。此后,一直到2013年12月,黄某某都用同样方式多次对罗某实施奸淫,并将部分奸淫过程拍摄成视频和照片。
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仅如此,他还利用抚养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奸淫幼女,并将其部分奸淫过程拍摄成视频和照片,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以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法官评析:
为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于被害人罗某的成长,审理法院先审理了罗某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将被害人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父亲,案件判决后,被害人罗某至其父亲处生活。法院的裁判全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其走出阴影,过上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