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强奸罪
更新时间:2010-08-23 11:30:12
问题描述:
当事人李XX,男,系初二年级在校学生,现年未满十六岁。因各种原因产生对性的好奇和渴望,某天在其家中将邻居一位四岁女孩引诱并进行奸淫(先后共两次)。造成该女孩阴道口有轻微红肿(这是法医的检查结果),案发时,当事人的家长曾上门向被害人的家属赔礼道歉,并交了一千元人民币作为被害人的治疗费用,又试图征求被害人家属,补偿一些其他费用但未果。后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前天经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将当事人判处徒刑二至三年。
本人是一个教育工作者,对检察机关的这一作法有不同见解:未成年人犯罪理应受法律处置,但从该案例产生的前因后果来看,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一是初犯,二是并未给社会和受害人造成太大的危害,法律应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置,给这未成年的当事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并完成其义务教育任务。
以上看法未知是否合理合法,恳请律师不吝赐教,多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