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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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某县租赁公司负责人。2006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秦某(均在逃)酒后返回本单位某县租赁公司时,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本单位门口附近,以挡住门前通道为由上前用砖头、水泥块对该车进行打砸,致车内四人受伤。其中陈某头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某县租赁公司负责人。2006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秦某(均在逃)酒后返回本单位某县租赁公司时,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本单位门口附近,以挡住门前通道为由上前用砖头、水泥块对该车进行打砸,致车内四人受伤。其中陈某头部挫裂伤达六处,创口愈合瘢痕累计长达29.5厘米,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同时致王某、孟某、姚某三人轻微伤,并且造成面包车损坏的严重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本罪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被告人对于自己用砖头、水泥块打砸车内陈某等四人是明知会造成伤害而决意实施的,因而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2)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在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断手指等)和损害人体器官或某种神经的正常活动技能。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伤害行为造成车内四人均受伤,其中陈某头部挫裂伤达六处,创口愈合瘢痕累计长达29。5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时致王某、孟某、姚某三人轻微伤。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某在主观方面,明知自己打砸面包车的行为会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后果却故意实施;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打砸面包车,造成四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

[评析]

上述两种意见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清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区分:

一、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两者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结果,行为人事先不一定具有明知的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因为这些均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至于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例如为报复、奸情、恋爱、婚姻、日常琐事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地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这种流氓动机产生于行为人是非颠倒,荣辱观念混淆,逞强好胜,穷极无聊的变态心理活动。

三、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故意伤害罪多数是通过犯罪人的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如积极参与殴斗、寻找凶器,想方设法加害对方,或者利用刀刺、棍棒击、石头砸及其他暴力手段。但有的伤害案件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饲养的狗咬伤过路人,主人在旁视而不见,不加制止,导致狗咬伤人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就是不作为的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种。由于故意伤害的程度如何,特别是能否构成重伤,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刑法》第九十五条专门对重伤作出原则规定,即“本法所称重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是区分重伤还是轻伤的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况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客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其中的他人是除了自己以外的自然人。在一般情况下,伤害自己健康行为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而伤害自己,法律明文规定要予以惩罚的除外。例如,《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对本案中张某的打砸行为造成四人伤害的后果,似乎应定故意伤害罪,但更符合的罪名却是寻衅滋事罪。因为张某是在公共场所实施侵害行为,是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既造成四人伤害,又造成面包车损害的后果。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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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 受害者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请问敲诈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属于公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A、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东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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