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运输毒品的定罪与量刑

更新时间:2012-12-1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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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列为惩治毒品犯罪章节中的四大基本罪之一,说明了运输毒品犯罪在现实中的严峻形势,以及立法机关对此罪的重视和惩罚力度。云南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紧邻缅甸国北部毒源地,是毒品流向内地和沿海地区的必经之地。通过调研,在云南的部分地区,毒品犯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列为惩治毒品犯罪章节中的四大基本罪之一,说明了运输毒品犯罪在现实中的严峻形势,以及立法机关对此罪的重视和惩罚力度。云南地理位置较为特殊,紧邻缅甸国北部毒源地,是毒品流向内地和沿海地区的必经之地。通过调研,在云南的部分地区,毒品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三罪之中运输毒品罪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1]在审判运输毒品案件的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要依法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又要体现刑法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与维护,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结合审判实践和案例,笔者拟对实践中运输毒品的定罪与量刑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运输毒品罪与其它毒品犯罪的区别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邮政渠道等或者以随身携带的方法等在境内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2]即行为人只要是明知毒品而实施运输行为,即构成此罪。由于毒品犯罪属于隐秘性犯罪,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很多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在归案之后,不是辩解其主观不明知所携带运输的物品是毒品或者是藏有毒品,就是辩解其携带的毒品虽然是明知的,但却是用于自我吸食,因为吸毒不构成犯罪。如何审查被告人的这些辩解?笔者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应当反映在客观行为上,虽不以被告人的陈述内容为中心,但也不放弃对其陈述内容细节的审查分析和判断,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的行为,从而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

(一)关于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明知问题

查获毒品的同时抓获涉案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自认毒品犯罪事实,不涉及再查证被告人主观明知的问题。如果被告人不自认犯罪事实,其又辩解主观不明知时,司法机关如何确认行为人的主观状态?2004年,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曾在北京联合有关专家举行过毒品犯罪明知问题的专题研讨,以事实推定确定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取得一致共识。2007年12月,高法高检和公安部联发了一份公通字(2007)84号文件,即《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并列举了具体的7种情形。”[3]法律没有规定推定,因此,此处采用的是事实推定。事实推定重在推定要有相关的基础事实予以证明,并且排除反证。

意见中所列的7种情形,对不报、谎报、逃跑、抗拒、体内藏毒等行为方式易于查证被告人主观明知毒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对“采用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运输的”、“采用高度隐蔽违背常理的交接方式”这两种情形较难把握。

例如,被告人郑振宏运输毒品一案,其从边境口岸携带一对音箱乘坐长途客车欲返回内地,后在途中被执勤武警战士从音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65克。被告人辩解音箱系帮助他人携带的,不知道音箱内藏有毒品。本案查获的毒品是隐藏在音箱里面,在不拆开音箱的情况下,从外表看没有什么破绽,可谓是高度隐蔽方式。又如一个案例,被告人交代网友约他从内地来云南边境县城玩,后在一天晚上受人安排,在县城农贸市场一个垃圾桶中接取了一个手提袋,次日即携手提袋乘车返回内地,途中被公安民警从其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毒品海洛因。本案中被告人接取手提袋的方式,也可以说是采用高度隐蔽违背常理的交接方式。

在毒品犯罪较为泛滥的云南边境口岸一线,被告人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不细究原因、不细察音箱,便帮助他人长途携带一对音箱,违背一般的生活常理。再结合其系广东人、出入边境的时间较短、乘车路线等,临沧市中院采用事实推定,确认其主观上应当明知毒品而实施运输行为。被告人上诉后,云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一个案例,被告人接取手提袋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无不反映出被告人违背常理的交接物方式,结合被告人的身份、乘车的路线、查获毒品的事实等,亦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毒品而携带运输。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被告人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常情、常理,但是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好处等,其在主观心理上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不管携带的物品里藏有什么毒品,都要实施运输行为。事实上,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在供述中都曾或多或少地交代过自己曾怀疑是毒品,但是,由于无法抗拒利益诱惑而最终仍然实施了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

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有三种:第一是知道,属于直接的明知;第二是应当知道,也有学者提出是“可能知道”,属于间接性明知;第三是不知道。此处两个案例采用事实推定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应当明知毒品。事实推定,因其技术缺陷,具有一定的盖然性,所以,应重视被告人辩解内容的审查。采用事实推定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故意,其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较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但客观上不知道具体的毒品种类或毒品的数量。因此,在量刑时应与直接故意的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可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刑罚的谦抑性。[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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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贩卖毒品共计180克,但他有自首行为,能否在十五年以下判刑?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运输毒品罪的量刑
如果你朋友当时并不知道运输的货物中有毒品,是不需要判刑的。如果知道,可能就有责任了,责任有多重要看具体的情节如何。
有关运输毒品罪的量刑
至于能判多久或者他是否有罪,要看他的主观方面,以及他起的作用。据你所述的情况,他应该没有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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