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的认定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具体是指矿物和开采矿物的场所两部分内容,其他资源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矿产资源与其他资源的最大区别是其再生的速度很慢,或者几乎不能再生。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不仅指矿物而言,亦包含出产矿物的场所。
(二)非法采矿罪认定
本罪客观上的具体方式是擅自非法采矿。所谓“擅自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要求采矿的。擅自非法采矿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无证采矿的行为。所谓“无证采矿”,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包括三种方式:(1)无证开采普通矿产资源的行为;(2)无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3)无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二是擅自“越界采矿”的行为。所谓“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批准的采矿区域、范围和权限,擅自进行采矿的行为。
三是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
上述三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虽于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皆属于违反合理的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盲目开采、乱采滥挖的行为范畴。行为人实施其中任何一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客观行为主要应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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