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老张突然对金枝(化名)说:“我的前妻要和我复婚,我们还是不要来往了。”说完便关了手机。金枝不甘心,到老张的单位———青山区红卫路派出所去寻人,谁知别人说:“我们这里根本没有这样一个姓张的警官。”金枝的头顿时“嗡”地一下———这个该死的感情骗子!
金枝丧偶多年,又是个外地人,一个人来到武汉打工,把孩子拉扯大。转眼熬到40多岁,孩子也大了,在别人的劝说下,金枝也萌生了找个伴的念头。2004年11月,她到青山某中介所登记征婚。
不久,在中介所工作人员丁某的安排下,她与老张见了面。当金枝谈及“一直想把儿子的户口转到武汉”时,老张爽朗地说:“这蛮简单,我明天就去帮你说一下。”老张给金枝留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虽然老张一直没把金枝儿子的户口转来,但这丝毫不影响他在金枝眼中的形象。他经常拿着警服、警帽,来到金枝家,一脸疲惫地往沙发上一坐,把腰上锃亮的手铐解下来顺手放在茶几上,轻松地说起他在巴士上抓小偷的故事。他还送给金枝一张身着警服、英姿飒爽的照片,金枝经常拿在手里看了又看,仿佛一下子年轻了十几岁。
然而交往了一年多后,才知老张是个感情骗子,金枝怒而报警。不久,张某落网。经查,老张的真实身份是名普通工人,而且是有妇之夫!他相片上的警服、身上的手铐都是借来的。
青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张主观上有冒充警察、欺骗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充警察、骗取他人信任,获得利益的行为,遂于近日以招摇撞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罪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把握本罪的客观要件,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
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学者们通常将其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职务)”。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本身是正确的,但从方便司法操作上考虑,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冒充的形式。即行为人是怎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从实践中看,行为人多以语言的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对外宣称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他人宣称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但从行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举动来看,其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客观上也确实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就可认定行为人实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以言语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虽然没有采用语言表示的方式,但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标志的情况即是。
(2)冒充的类型。在本罪中,不能仅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解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将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也包括在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或目的,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其行为和前种情况一样,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与正常活动,侵犯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作为本罪惩处。而且,这样理解也没有超出“冒充”应有的含义,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至于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的是比自己级别高的还是级别低的抑或与自己同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单位的还是外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同系统、同部门还是不同系统、不同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对构成冒充行为没有影响。因为,不管其冒充的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何,对冒充行为危害的本质不会造成改变。
(3)冒充的本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的利用,即行为人之所以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要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拥有一定的身份或职权而在社会上享有的崇高声誉,对社会大众进行欺骗,来达到其骗取各种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冒充了某个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不具有利用其拥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权这样的意图,即便对他人实行了欺骗行为,也不宜按本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