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共同的故意,有两层含义:
(1)几名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都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是几名犯罪人相互明知,即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认定。
2、寻衅滋事罪会受到以下处罚:
(1)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对寻衅滋事罪的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声称帮朋友龚某出气,高中学生王兵和刘龙(均为化名)将龚某的“ 情敌”张某带到旅馆,将对方打成重伤,并强迫他写下3000元欠条。昨天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兵拘役四个月。
今年2月,密云某高中高三学生龚某用女朋友的QQ聊天,发现男生张某给自己女友发了一朵玫瑰花的图片,龚某大为吃醋。第二天龚某在学校见到张某时,两人发生口角,张某将龚某打伤。龚某的同学王兵和刘龙(另案处理)听说此事后,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龚某的医药费,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张某写下3000元的欠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兵的行为已构成 寻衅滋事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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