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8-08-31 15: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构成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煳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国家安全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不构成遗弃,不影响财产分割,可加微咨询
请问敲诈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属于公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A、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东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非常高兴给您提供服务,您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可以先简单描述一下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2分钟前
您是否因被迫辞职涉及劳动纠纷?建议尽快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余长霄律师
余长霄律师
15分钟前
你好双方是否就此事进行过协商
解焕宇律师
解焕宇律师
15分钟前
你好,可以考虑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