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与相关其他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上述各罪有相似之处,都是由于有关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在犯罪构成上,本罪与这些罪又有明显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上述其他各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通常发生在各项行政管理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的指挥、调度过程中。
2.玩忽职守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坏交通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本罪与这些罪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2)犯罪对象不同。刑法对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别要求,而对后者各罪的犯罪对象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3)犯罪方法不同。本罪主要是由于玩忽职守而导致犯罪,其行为方式因职责和岗位不同所产生的方法也可能不同;而上列其他各罪必须是危害或者是已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
3.玩忽职守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界限。本罪与上述罪的相同之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本罪与上述罪又有明显不同:一是犯罪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虽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述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犯罪领域及场合不同。本罪通常发生在机关行政管理或公务活动中;上述罪则发生在经济交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4.玩忽职守罪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犯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严重渎职行为。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罪有的是从本罪中分离出来的比较常见和多发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它们与本罪的不同之处是犯罪主体仅限于某一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主体则包括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是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只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可以成为其法定结果;而其他各条规定的玩忽职罪在犯罪结果上仅限于某一工作领域所遭受的损失和受到的危害,有的法律作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