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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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被判徒刑七年卫滨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太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刘太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以和新乡市某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为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卫滨区人民法院以
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太祥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太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以和新乡市某运输
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为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卫滨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太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太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以和新乡市某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为幌子,先后骗取对方财物价值26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被告人刘太祥与新乡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在付款65000元后,骗走价值128000元的东风牌EQ1108G6D10型货车一部,后刘太祥伙同秦某、李某等人将该车开到湖北省十堰市,以95000元的低价卖出。得手后,刘太祥又分别于1998年12月、1999年1月以同样手段骗取两受害者单位货车3部,低价出售。
卫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太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650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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