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更新时间:2012-12-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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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有罪!徐国庆等被判刑、罚金本报讯被告人徐国庆和同伙胡伟、潘益清未经我国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达124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国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胡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有罪!徐国庆等被判刑、罚金
本报讯被告人徐国庆和同伙胡伟、潘益清未经我国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达124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国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胡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潘益青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徐国庆于1998年10月,向上海市电信公司租用了1根DDN国内专线,并申请安装了16门电话,通过国际互联网非法经营由澳大利亚至国内的国际电信来话转接业务。
自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在上海、北京、广州、福州、东莞五地非法经营国际电信来话业务通话时长达近5万小时,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人民币124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我国的国际电信来话业务,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124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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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