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透支近7万 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5-08-24 1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现在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里面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了,很多的人都会在消费的时候选择用信用卡支付。

  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一些作案的机会了。

  据报道,即墨男子修某就在2011年的时候先后在5家银行里面办理了信用卡,共透支了31287元,之后一直都没有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没办法透支了,修某打起了别人的主意,在2012年8月的时候借着同事朱某的名义在即墨的手机大卖场里面申请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手机,之后还骗来朱某的身份证办理卡还款,但是卡内并没有存款。

  修某还用捡来的身份证以及自己同事白某的名义办信用卡透支。被发现之后修某在2013年12月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66731元,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判刑3年半,处罚金35000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几年?信用卡透支10万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透支被刑事拘留
委托律师处理啊,被抓到什么地方的看守所啊?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可以简单说明你的情况,再具体沟通方案
你好,具体描述详细我们帮你解决法律问题
你好,你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描述案情详谈给你方案,
胥斐律师
胥斐律师
3小时前
您好该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
黄昆辉律师
黄昆辉律师
昨天23:55
离婚后你再婚,前夫原则上无法随意查到你的再婚信息,因为婚姻登记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受《民法典》第103
杨泽昊律师
杨泽昊律师
昨天23:37
盗窃1万元主动退还并求得谅解,法律上大概会判多久?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