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盗窃罪司法解释)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04月2日联合发布,2013年4月4日生效。该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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