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及处罚
更新时间:2016-12-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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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及处罚。
一、罪名
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二、追诉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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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发行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抽逃出资罪。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李国抽逃出资罪案例
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
3、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按照该股东应缴出资的60%计算”,没有明确应缴出资是按照全部出资还是按照一次出资来计算,因此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实务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是按照这一次出资的60%计算(120万)。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股东的应缴出资应该是指该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应缴出资计算(200万)。
所以按照全部出资还是按照一次出资计算是有争议的。
4、我们认为,“60%”是指抽逃出资的这名股东名下的全部应缴出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