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抽逃出资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3-11-11 19:23:46
问题描述:
(1)2005年10月21日李*成立山东xx有限公司。李*出资80万元,投资款于2005年10月21日到位。(2)2010年6月21日。李*增资120万元,投资款于2010年6月21日到位。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成200万元。本次120万元出资是李*王某120万元,并委托办理变更登记。王某安排人员陈某借款给李*120万元办理变更登记,王某没有亲自办理。验完资后,李*派财务人带财务印鉴章从验资账户转账还款116.5万元,现金还款3.5万元。(3)2013年6月李*以抽逃出资罪被羁押,抽逃出资116.5万元。后王某以抽逃出资罪被取保候审。疑点疑点在于抽逃出资数额是否达到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李*2005年出资80万元。2010年增资120万元,后抽逃116.5万元。抽逃116.5万元达到占其实缴出资数额200万元的58.25%。未达到其实缴出资数60%以上。1、问:是否达到实缴出资额的60%?公安机关认为抽逃出资达96%以上,而李*认为是58%,不构成抽逃出资罪。2、问:到底够不够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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