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商人高xx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作出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但认为一审“未予折抵刑期不当,应予纠正”,高xx此前被关押的11个月被计入刑期,他将于4月12日刑满释放。
2001年7月,xx商人高xx等人以双龙公司名义开发建设“xx商贸城”项目。2002年2月初,历任xx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的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双龙公司,成为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随后,王亚忱以其子王晓军是南非公民为由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华隆公司,王晓军所持有的股份从零陆续涨到50%。
在向高xx索要华隆公司董事长位置被拒绝后,2004年2月2日,王亚忱以王晓军的名义向xx市公安局举报高xx涉嫌虚假出资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后又增加到4项。
2005年年初,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认定,王亚忱举报高xx的4项罪名都不成立。
从2004年3月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到2005年2月3日被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高xx被羁押了11个月。
取保候审后,高xx向有关部门举报王亚忱涉嫌重大犯罪。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对华隆公司有关问题立案调查。2006年10月24日,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开庭审理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华隆公司总经理)、曹裔睿(华隆公司会计)一案。
2006年9月25日,高xx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准逮捕。
2007年1月29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亚忱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晓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于雅君等也被判刑。
同一天,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以高xx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一审判决后,高xx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xx辩称,上诉人对双龙公司有实际投资,华隆公司由双龙公司变更而来,双龙公司的资产也转为华隆公司的资产,且数额超过注册所需要的资本要求。上诉人没有委托于雅君注册华隆公司。同时,上诉人曾因同一事实被羁押11个月,应予折抵刑期。
二审法院认为,华隆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是从双龙公司变更而来,双龙公司与华隆公司的经济往来不能否定华隆公司在注册过程中伪造、变更银行存单、询证函,获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在明知报告结论错误,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记者掌握的材料表明,xx商贸城项目开发前期,王亚忱以王晓军是南非公民,应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将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现已查明,王晓军南非公民身份是伪造的。
2002年3月27日,双龙公司向xx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关于本公司更名的报告》,将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xx任董事长。
证据显示,在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过程中,王亚忱曾委托总经理于雅君全权负责。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高xx没有委托于雅君注册华隆公司。同时,高xx被羁押的11个月应予折抵刑期。
一审法院认为,高xx伙同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在申请华隆公司登记过程中,通过伪造、变造的银行存款凭证、银行询证函等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刑罚。
丹东中院终审维持原审判决。
据悉,一审判决后,王亚忱也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尚未宣判。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