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

更新时间:2013-04-0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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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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